市行政中心各入驻部门:
为加强市行政中心节能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经研究,制订《绍兴市行政中心节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共同打造环境优美、低碳绿色的行政中心机关大院。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绍兴市行政中心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中心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结合行政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行政中心内所有入驻部门及服务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中心内部节能降耗工作的领导力度,成立行政中心节能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中心节能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部署,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入驻主管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局领导兼任主任。局节能处负责人和市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分别牵头负责指导、联络、协调工作和公共区域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入驻主管部门要明确节能管理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联络员,落实本部门及入驻下属单位办公场所的日常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一)营造行政中心良好的节能氛围,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节能意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节能管理工作纳入物业外包服务范畴,加强监督与考核。
(三)落实专人负责行政中心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建立健全用能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形成能耗统计、分析及定期自查制度。
(四)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并严格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设备作业人员按照正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设备管理员进行监督。
(五)根据实际需要,开启或停用中央空调、电梯等各类高能耗设备,建立详细的用能设备、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检并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六)对管理范围内的会议中心、食堂、浴室、洗车场等特殊场所要实行独立计量并建立统计台账,及时发现能源资源使用异常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七)科学设置绿地和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倡雨水浇灌,节约灌溉用水。
第六条 各入驻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部门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节能宣传、教育及引导,督促遵守本办法第四章之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节能自觉行为。
(二)收集、整理、填报相关台账资料,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督促、指导下属单位抓好节能管理工作。
(三)派员参加节能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四)提出推进行政中心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七条 行政中心内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节能行为规范,争做绿色发展的践行者。
第八条 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长时间离开办公室,要及时关闭空调。
第九条 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尽量利用自然光源,少开照明灯,杜绝长明灯。
第十条 严格遵守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倡导共享使用,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第十一条 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电取暖器、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第十二条 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在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电源,减少待机电耗。
第十三条 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第十四条 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使用纸张,减少纸质文件印制。循环使用办公用品,单位内部开会自带茶杯,减少一次性纸杯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遵照公车改革相关制度和规定,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第十六条 节约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第十七条 爱护给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第五章 督查通报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对行政中心入驻部门的用能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第十九条 对督查中首次发现问题的,予以口头通知整改;对再次出现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屡禁不止或出现严重浪费问题的,将予以通报。同时,对于表现突出、工作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条 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行政中心的用能情况、入驻部门的用能行为等进行分析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