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精神,充分挖掘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潜力,提升能效利用率,依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相关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市本级11家重点用能单位: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文理学院、绍兴市妇保院、绍兴市中医院、绍兴市交通警察支队、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市人力社保大楼、绍兴市委党校、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图书馆、绍兴科技馆。
二、审计内容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查阅近两年电、气、煤、油、水、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查阅用能系统设备台账等资料,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
(四)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现场检查、监测用电是否规范,照明灯具是否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动力设备和办公电器设备是否采取节电装置及措施等情况;
(六)审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查找具有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建议。
三、方法步骤
本次能源审计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具有能源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能源审计小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召开审计工作部署会,做好审计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审阅被审单位有关能源管理文件、设计图纸和用能设备运行记录等。各被审计单位须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包括大楼、设备机房及各用途房间随机抽检。
(四)现场数据采集,搜集用能设备运行数据。
(五)提交能源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六)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报告,制订整改工作计划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整改情况跟踪回访及监督落实工作。
四、时间安排
8月初至9月底。
五、有关要求
(一)被审计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做好能源审计的前期准备和对接工作,按能源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派专人配合现场审计人员工作。
(二)请被审计单位于8月3日前将负责能源审计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
联系人:何志刚 85229731 王昌鑫 85134001
传真:85120803
附件:被审计单位联络人员
绍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8月1日
绍市机管办〔2018〕44号 关于开展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docx